海南省流动人口暂住IC卡管理办法
海南省流动人口暂住IC卡管理办法
海南省流动人口暂住IC卡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3月6日海南省人民第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k22条为了实施实时暂住人口动态管理,建立覆盖全省的暂住人口ic卡管理职责络和暂住人口数据库系统,实现暂住人口行政管理现代化,保障暂住人口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原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拟在本省暂住1个月以上年满16周岁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外省、市、自治区人口,以及本省年满16周岁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市区或乡、镇,在省内其他地方暂住1个月以上的人口,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建立省、市、县、自治县公安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派出所三级暂住人口管ic卡管理职责络系统,保障暂住人口信息的管理。
第六条暂住IC卡的技术标准由省公安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信息产业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省批准后施行。
第七条暂住IC卡登记项目分为视读登记项目和机读登记项目,视读登记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地址、暂住地址、公民身份号码、暂住IC卡号码,机读登记项目包括暂住期、持卡人个人信息和指纹信息等。
第八条暂住IC卡样式由省公安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公安派出所负责个人信息采集录入,市、县、自治县公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发。
第九条外省、市、自治区常住人口年满16周岁拟在本省暂住1个月以上,以及本省常住人口年满16周岁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区或者乡、镇,拟在暂住地居住1个月以上的,在申报暂住登记的同时,应当向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暂住IC卡。
第十一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暂住IC卡申请人的申请当面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5日内发给暂住IC卡;对不符合条件的,当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持卡人在本省暂住期满需继续暂住的,应当在期满前15日内向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延期手续。办理暂住延期的期限不得超过暂住IC卡的有效期。
第十四条持卡人的居住地址发生变更,持卡人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IC卡变更手续。公安派出所应当当场给予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暂住IC卡如有遗失或者损毁,持卡人应当立即向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报告并申请补发、换发暂住IC卡。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在补发、换发暂住IC卡时,应当办理原暂住IC卡的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申领暂住IC卡,应当交纳工本费。暂住IC卡工本费由省财政、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核定,并报省人民批准。
第十七条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除公安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检查、收缴暂住IC卡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押和收缴暂住IC卡。
(ic卡管理职责)在本省暂住期满后继续暂住,不办理暂住延期手续,或者暂住IC卡有效期满后继续暂住,不办理换卡手续的;
对违反本办法,应当予以治安处罚的行为,由公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公安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款应当出具省财政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罚款收入按照规定上缴国库。
第二十条当事人对公安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ic卡管理职责》和《ic卡管理职责》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有关机关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对流动人口的管理,本办法有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未作规定的,按照《ic卡管理职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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